财政部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有哪些不同?

发表时间:2026-01-16 08:55

1月14日,财政部发布新修订版《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6】7号),(以下简称“新版”),明确了“十五五”时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财政支持政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促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此前适用的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6号)(以下简称“旧版”)同时废止。


据了解,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的转移支付资金。


新版《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文件明确符合条件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在中央财政奖补标准方面,针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也就是“山水工程”,加大了支持力度,提高了中央财政奖补比例,省内区域项目最高奖补75%,最多不超过20亿元,同时首次明确支持跨省联合申报项目,跨省域项目最高奖补80%,最多不超过25亿元。


针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6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亿元。


根据管理办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不得用于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广场、雕塑等华而不实的景观工程建设等情况的支出。


新版《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6〕7号)与2024版(财资环〔2024〕6号)相比,有哪些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资金分配方式优化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新版明确按项目总投资分档奖补,省内区域项目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下部分奖补75%,超过20亿元部分奖补50%,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20亿元;跨省域项目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下部分奖补80%,超过25亿元部分奖补50%,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25亿元。


旧版按固定金额奖补: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新版统一按60%比例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3亿元,旧版未明确具体比例,仅规定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奖补3亿元。


二、支持范围细化

新版明确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单独列出,强调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等具体工作,旧版未单独区分。


同时,新版进一步细化禁止使用范围,新增“涉及权属和利益调整但未协商一致的项目”“因监督检查未整改的项目”等限制条件。


三、绩效管理强化

新版要求省级部门于项目实施期满1年内完成整体验收,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旧版未明确验收时限和审计要求。同时,新版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预算调整更紧密挂钩,强调全过程绩效管理。


四、管理职责细化

新版明确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预算下达、资金管理监督,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等,职责划分更清晰。旧版对地方部门职责表述相对笼统。


总体而言,新版办法在资金分配、支持范围、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细化,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项目全周期管理,更好地推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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