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保障政策汇总:都解决了哪些问题

发表时间:2026-03-20 09:13

自资部38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发布,这是继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有效期2年)、2023年6月《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后又一个重要政策文件,体现了自然资源部门在做好要素保障工作方面的积极态度和担当作为。


一、国土空间规划与项目前期(解决“规划不匹配、前期慢”)

适用情形

- 项目需匹配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

- 规划过渡期、项目前期论证与选址

- 成片开发、城镇建设用地内征地


保障措施

1.规划动态维护(2026年38号):不突破“三区三线”底线前提下,依托“一张图”年度动态维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规划分区、边界、重点项目清单;国务院审批规划由省级审核后报部备案,非国务院审批由省级核准后启用,控制线偏移可及时报部更新。


2.过渡期规划依据(2022/2023年):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原相关规划继续作为审查依据;超出原规划的项目,衔接“三区三线”并由县级以上政府附图承诺,可预支规划规模保障用地。


3.成片开发简化(2026年38号):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开发征地,不再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4.规划许可与联审(2026年38号):推动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用湿同一平台联审,市县同步开展勘测定界、现场查验等工作,一次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用地报批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参考,明确地类、保证空间唯一性。


简化便利做法

- 规划从“一订终身”变为年度动态优化,适配项目落地节奏。

- 联审机制实现多事项一次办、材料共享,减少重复论证。

- 成片开发征地免编专项方案,缩短前期周期。


二、重大项目(能源/交通/水利等,解决“审批慢、用地难、占补难”)

适用情形

- 国家/省级重大基础设施(能源、交通、水利)

- 控制工期单体工程、急需动工项目

-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占补平衡

- 用地预审后范围/规模合理调整


保障措施

1.用地预审优化(2023/2024年):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批次用地、已预审单独选址项目,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无需预审;用地报批总面积超预审10%、重合度低于80%,不再重新预审,仅需说明变化必要性。


2.先行用地(2023/2024年):国家/省级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单体工程、急需动工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单体工程全额先行,其他工程≤预审规模30%,党中央国务院支持项目可按需确定;批准后1年内需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申请。


3.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红线(2023/2026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项目、线性基础设施等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线性基础设施可无害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省级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可作为项目配置依据。


4.耕地占补平衡(2024/2026年):耕地保护目标高于上一轮的省份,现状稳定耕地达标前提下,农用地转用审批不挂钩补充耕地;水库水面淹没区占用耕地,按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纳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组卷报批简化(2024年36号):用地选址确定后,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征地前期工作;省级批准项目调整,不涉国务院权限的由省级审批;国务院批准项目,调增相关用地超规定规模的报国务院,其余由省级审批。


6.临时用地(2023/2026年):服务重大项目的制梁场、拌合站,可占用耕地(不得占永久基本农田),复垦方案通过、签承诺书即可;同一项目不同标段可接续使用同一临时用地,累计不超施工周期。


简化便利做法

- 重大项目预审豁免、先行用地,实现“先动工、后补批”,抢抓工期。

- 占补平衡差别化、省域统筹,破解县域指标不足难题。

- 用地调整分级审批、简化流程,减少层级报批。

- 临时用地接续使用、免重复审批,降低企业成本。


三、产业项目与民生项目(解决“供地慢、要素不优先、混合利用难”)

适用情形

- 鼓励类产业、民生项目(医疗/教育/养老/文化)

- 产业园区、标准地出让、混合用地

- 小微企业、返乡创业、农村产业融合

- 设施农业、生态文旅(森林草原游憩)


保障措施(含《指导目录2024》)

1.优先保障清单(《指导目录2024》鼓励类):年度计划优先安排重大项目、民生工程、高新区创新创业平台等;优化供应方式,实行标准地出让、混合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等;合理确定供地价格,享受过渡期政策、按原地类管理。


2.标准地出让(2023年89号):供地前完成区域评估(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等),确定规划条件与控制指标,纳入供地方案公开。


3.设施农业与生态产业(2026年38号):耕地上建农业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符合耕地标准按耕地管理,不符合的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认定,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森林草原游憩等小型零星便民设施,可与林业草原生产服务设施统筹建设。


4.存量盘活与增量管控(2026年38号):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超盘活存量面积;新增用地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民生,原则上不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省级统筹“十五五”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规划期总量管控。


简化便利做法

- 鼓励类项目要素优先、手续快办,精准匹配产业需求。

- 标准地区域评估共享、供地即开工,压缩前期时间。

- 混合用地、集体用地灵活供应,适配产业多元布局。

- 设施农业简化认定、按类管理,降低合规门槛。


四、用海用岛(解决“海域审批繁、历史遗留难、用岛复杂”)

适用情形

- 项目用海、无居民海岛开发

- 海底电缆管道、围填海历史遗留(未批已填)

- 临时用海、公益用岛


保障措施

1.审批简化(2022/2023年):用海用岛先行技术审查;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用海申请一并审查,报告合并编制;围填海历史遗留项目,用海申请与竣工验收一并审查,批准缴金后直接批复验收;集中连片用海开展区域整体论证,单个项目不再重复论证。


2.用岛简化(2022年129号):公益设施用岛,简化开发利用方案与论证报告。


3.临时用海(2022年129号):疫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临时用海可续期一次。


4.陆海统筹(2026年38号):海岸线向陆/已成陆区域按土地管理,向海未完全成陆区域按海域管理;支持游艇、海钓产业合理布局,保障用地用海用岛与海岸线需求。


简化便利做法

- 用海用岛多环节合并、先行审查,大幅压缩审批时限。

- 历史遗留围填海验收与用海审批同步办,盘活存量海域。

- 公益用岛材料简化,降低用岛门槛。

- 陆海分类管理、统筹保障,适配沿海项目需求。


五、历史遗留与特殊情形(解决“违法用地、批文到期、矿业用地难”)

适用情形

- 非项目主体原因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

- 用地报批中林草、自然保护地批文到期

- 矿业用地、战略性矿产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


保障措施

1.历史遗留违法用地(2026年38号):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的,市县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即可报批,无需先行整改完成。


2. 批文衔接(2026年38号):用地报批启动后,占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的批文到期无需重新办理,自动衔接。


3. 压覆矿产简化(2026年38号):用地报批不再审查压覆重要矿产,批复时告知工作要求。


4. 矿业用地(2026年38号):战略性矿产、地热/矿泉水等不损毁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可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设置。


简化便利做法

- 历史遗留问题承诺制报批,扫清项目落地障碍。

- 批文自动衔接、免重办,避免审批中断。

- 矿业权与基本农田兼容,盘活矿产资源。


六、林草湿保障(解决“线性工程穿越、林草审批繁、生态保护与发展冲突”)

适用情形

- 线性基础设施(公路/铁路/管线)穿越自然保护地、林草区

- 项目用林用草、临时林草用地

- 森林草原生态产业配套设施


保障措施

1.线性工程穿越(2026年38号):保障生态安全前提下,线性基础设施可无害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红树林分布区未认定为“红树林地”的,按当前地类管理。


2.林草审批简化(2026年38号):线性基础设施分段办理林草用地,适配施工节奏;临时林草用地同一项目标段可接续使用,累计不超施工周期。


3.生态产业配套(2026年38号):森林草原游憩等小型零星便民设施,与林业草原生产服务设施统筹建设、简化审批。


简化便利做法

- 线性工程无害化穿越、分段办手续,平衡生态与建设。

- 临时林草用地接续使用,减少重复审批。

- 生态配套设施统筹建设,降低合规成本。


政策效力与衔接

- 自然资发〔2022〕129号:有效期2年(已到期,部分措施被后续文件承接)。

- 自然资发〔2023〕8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已到期,核心措施延续)。

- 自然资发〔2024〕36号、〔2026〕38号:现行有效,为最新政策依据。

- 《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现行有效,明确产业要素保障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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